ICS 97.130.20 J 7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Cold store management regulation 2013-12-17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13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9)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制冷学会、天津商业大学、北京二商集团、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一凡、申江、唐俊杰、商跃、尹从绪、李鹏、贾富忠。 GB/T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库制冷、电气、给排水系统,库房建筑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要求和 食品贮存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T13462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GB28009冷库安全规程 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局20031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3]108号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冷库cold store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3.2 库房 storehouse 冷库建筑群的主体。包括冷加工间、冷藏间及直接为其服务的建筑(如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 3.3 制冷机房 号refrigeration machine room 用于放置制冷设备和操作系统及其相关设施的房间。包括:制冷机器间、设备间和控制室、变配电 室和机修室等。 3.4 制冷设备 refrigerating equipment 气分离器等制冷系统所用设备的总称。 1 GB/T301342013 3.5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ng system 通过制冷设备及专用管道、阀门、自动化控制元件、安全装置等连接在两个热源之间工作,用于制冷 目的的总成。 4基本要求 4.1冷库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B28009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容器操作工等)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库房作业人员,应具有健康 合格证,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3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各项操作规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定期演练。 4.4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HACCP(食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库存管理信息系统。 4.5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日常培训制度,并建立培训人员档案, 4.6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 题及时排除。 4.7当设备、设施或操作控制系统进行更新改造或升级时,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对相应的维护及操作 规程等及时更新完善。作业人员操作前,应接受培训。 4.8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厂区特定的位置设立安全标识,其安全色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4.9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在采用节能运行模式时,应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4.10库房中的食品应根据其贮存工艺的要求,分区(间)贮存。库房温、湿度应满足其在规定的时间范 围内的贮存要求;对于气调式冷库,库内的气体成分尚应满足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贮存要求。 4.11食品的冷加工,应按规定的时间、温度完成其冷却/冻结加工,并应记录食品进出库的温度。对于 畜禽肉的体及块状食品,应记录其中心温度。 4.12冷库生产经营企业应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库房及加工间应定期消毒,冷藏间应至少每年消毒 一次,所使用的消毒剂应无毒无害、无污染。 4.13厂区要求 4.13.1冷库厂区内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品,防止造成食品污染。 4.13.2厂区内的通道应满足交通工具畅通运行的要求。 4.13.3厂区主线道路的照明照度应不小于251x、广场照明照度应不小于301x 4.13.4厂区内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应不超过15km/h。 4.14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人作业区域。 4.15冷库内严禁烟火。 5冷库运行管理 5.14 制冷系统运行管理 5.1.1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5.1.2应采用人工或人工与自动仪器相结合的方式,监测制冷系统的运行状况,定时做好运行记录,确 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5.1.3操作人员发现运行问题及隐患应及时排除,当班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2 GB/T30134—2013 5.1.4操作人员应及时排除制冷系统内的不凝性气体。对于氨制冷系统,应将不凝性气体经空气分离 器处理后排放至水容器中。 5.1.5从制冷系统中回收的冷冻油,应经再生处理,并经检测合格方可重复使用。 5.1.6制冷设备应按照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5.1.7冷凝器的运行压力不得超过系统设计允许值,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1.8冷凝器应定期清除污垢。 5.1.9高压贮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卧式高压贮液器的液位高度不得 低于容器直径的1/3。 5.1.101 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5.1.11 氨制冷系统应视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放油。 5.1.12 蒸发器表面霜层及管内油污等应定时清除。 5.1.137 水冷冷凝器、水泵等用水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1.14 制冷剂钢瓶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使用。 5.1.15 制冷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妥善处理系统中的制冷剂。 5.1.16阀门 5.1.16.1在制冷系统中,有液体制冷剂的管道和容器,严禁将进出两端的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 5.1.16.2制冷系统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时,系统中的压力表阀、安全阀前的截止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 启状态。 5.1.16.4冷风机融霜时,严禁关闭回气截止阀。 SZC 5.1.16.5安全阀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5.1.17制冷系统所用仪器、仪表、衡器、量具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或 鉴定(验证)。 5.1.18运行记录 5.1.18.1操作人员应至少每隔2h做一次巡视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 5.1.18.2运行值班记录应按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并保持记录册整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 做好统一保管。运行值班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1.19机房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应整齐码放在规定的位置。 5.1.20 防护器具 5.1.20.1防护器具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熟知其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方法。 5.1.20.2消防灭火器、防毒器具和抢救药品等应急物品应放在危险事故发生时易于安全取用的位置, 并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5.1.20.3应建立防护用品、器具的领用登记制度。 5.1.21制冷系统维修保养 5.1.21.1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他制冷设备应定期 维护保养。 5.1.21.2特种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在用工 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1.21.3特种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保。 5.1.21.4制冷系统检修前,应检查系统中所有的阀门的启闭状态,确认状态无误后方可进行检修,并设 置安全标识。 5.1.21.5检修带电设备时,应首先断电隔离并在开关处设置安全标识;通电运行前应确认接地良好。 5.1.21.6制冷系统拆检、维修、焊接时,应排空维修部位的制冷剂并与大气连通后方可进行,严禁带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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