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822.10-1988 中国林木种子区--华北落叶松种子区 Seed zones of Chinese forest trees-Seed zones of Larix Principis-rupprechtii Mayr 1988-04-13发布 1988-08-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林木种子区-一华北落叶松种子区 GB 8822. 10-1988 Seed zones of Chinese forest trees-Seed zones of Larix Principis-rupprechtii Mayr. 本标准适用于区划范围内造林用的种子。不适用于城镇绿化和试验用的种子。 1名词术语 1.1种批、苗批、产地(种源)、种子区,见B8822.1一88《中国林木种子区油松种子区》。 1.2原生种源种子 指本种子区历史上存在的林分所生产的种子。 1.3次生种源种子 指由原生种源区种子引入本区造林后所生产的种子。 2种子区划分 把华北落叶松自然分布区及多年引种成功区区划为3个种子区,即I(北部种子区)、I(中部种子 区)和II(南部种子区),见附录A(补充件)。各种子区自然条件和森林特征见附录B(参考件)。 3产地标签 3.1采种后,要分别种批填写产地标签,并将其附在包装容器内外。此标签在种子调制后从包装运输至播 种的全过程均应保留。苗木出圃时,应分别苗批附以产地标签。 3.2产地标签由县(旗)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由专人负责签证。 3.3产地标签为黄色,其大小及形式见B8822.1一88《中国林木种子区油松种子区》。 4用种规定 4.1用种单位只能使用带有产地标签的种子。 4.2在引种试验未达到三分之一轮伐期之前,一切生产性造林用种均需按本标准规定使用种子。 4.3用种单位应按如下规定使用种子: a.北部种子区,应用本区所产种子,不分原生种源种子或次生种源种子 b.中部种子区以利用本种子区种子为主,也可利用北部区所生产的次生种源的种子; c.南部区以利用本区次生种源种子为主,亦可利用中部区种子。 4.4种子区界两侧毗邻的县可以互相调用种子。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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