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 220.01 K 8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725—2011 代替GB/T12725—199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lkaline nickel-iro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2011-12-3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272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2725—1991《铁镍碱性蓄电池总规范》。 本标准与GB/T12725一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将检验规则修改为质量评定程序,以鉴定检验(本标准的6.2)和质量一致性检验(本标准的 6.3)代替交收检验(GB12725—1991的6.2)和例行检验(GB12725—1991的6.3); 修改了蓄电池容量检验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4.5和5.7,GB12725一1991的4.5和 5.9); 修改了蓄电池储存性能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的5.10,GB12725—1991的5.1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碱性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营七五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培振、王黎、杨忠祥、孙传灏、高红、汪清梅、段婉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725—1991。 1 GB/T 12725—201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碱性铁镍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2V的碱性铁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7169碱性蓄电池型号命名方法 3型号命名 蓄电池型号命名应符合GB/T7169的规定。 4要求 4.1设计与结构 蓄电池外壳采用钢板或塑料制成。钢制外壳及蓄电池外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镀镍或经防锈、 防腐处理。 4. 2 外观和标志 蓄电池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划伤、缺损或变形等缺陷。蓄电池极端应无锈蚀、贯通性夹杂物 或熔接不良。 每只蓄电池应具有下列标志: 产品型号; a) b) 额定容量; c) 标称电压; (P 极性; e) 制造厂名、地址; f) 生产日期或代号; 执行标准的编号。 标志应完整、清晰、内容准确。 1 GB/T 12725—2011 4. 3 外形尺寸和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规定。尺寸测量时允许的公差范围推荐采用表1规定。 测量公差 表1 单位为毫米 外形尺寸范围 公差范围 ≤60 -2~0 >60,≤120 -3~0 >120 -4~0 4.4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蓄电池注液口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后,应能排出蓄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防止外部空气和杂质进 人。要求倾斜30°不流出电解液。 4.5520℃放电性能 蓄电池在20℃士5℃环境中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 表220℃放电性能 放电条件 最少放电时间 放电电流 终止电压 低倍率 中倍率 V 4 0. 21, 1. 0 5h 5h 0.51. 0. 9 1. 5 h 2 h 11, 0. 9 40 min 4.6振动 蓄电池经振动后,表面不应有机械损伤、电解液外溢。其放电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4.7 循环寿命 蓄电池充放电循环不少于550次。在寿命试验期间,任一个第50次循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少 于3.5h。 4.8储存性能 蓄电池在温度25℃士10℃、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储存4年,其性能应符合4.5、4.6 规定。 5试验方法 5.1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士5℃、相对湿度45%~85%、大气压力 2 GB/T12725—2011 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 5.2测量仪器、仪表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a)电压:±1%; b) 电流:土1%; 温度:2℃; c) d) 时间:±0.1%。 5.3充电方法 5.3.1电解液 除另有规定外,蓄电池各项试验的电解液均采用密度为1.19g/cm~1.21g/cm的NaOH水溶液 (其中每升含10 g士1g的LiOH·H,O)。 5.3.2灌注电解液 按制造方规定将电解液注人蓄电池内,调整液面高度,浸泡2h~4h。 5.3.3充电 充电前蓄电池应先以0.2I,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0V,再以0.2I.A充电8h。 5.4外观和标志 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应符合4.2规定。 5.5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具有适宜量程和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4.3规定。 5.6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 蓄电池按5.3.2要求灌注电解液后,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将蓄电池倾斜30°,持续1min,结果 应符合4.4规定。 5.720℃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5.3.3要求充电后,搁置1h~4h,按表2规定放电。试验允许进行5次循环,当有任一 次循环达到表2要求时,视为容量合格。 5.8振动 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按5.3.3要求充电,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 阀,将蓄电池极柱向上垂直固定在振动台上,在频率15Hz~16Hz、振幅2.5mm条件下振动,同时以 0.2I.A恒流放电,振动1h停止,蓄电池继续放电至终止电压1.0V。试验结果应符合4.6规定。 5.9循环寿命 5.9.1循环前准备 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准备进行循环寿命试验。 3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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